“投資者保護”案例5—新三板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中適用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guī),于2019年被江蘇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投資者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賠償因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該公司主辦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2年初,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調解后,及時與主辦法官及糾紛各方取得聯(lián)系,調解過程中雖然各方當事人無法就原告訴請達成一致,但就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以及“基準價”四個方面取得共識,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將經過各方確認的“三日一價”書面反饋給南京中院。在后續(xù)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這是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2018〕305 號),在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方面的有益嘗試,既有利于提高訴調對接等多元解紛機制質效,又能有效減輕人民法院訟累,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成功經驗。
發(fā)布時間:2024-03-15 訪問量:18480